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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及配套法规实施后,进项抵扣规则有哪些优化?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迈入法治化新阶段,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作为增值税制的核心环节,其优化完善直接关乎税负公平。对此,记者采访了江西财税领域专家,对进项抵扣的规定进行解读。

  不得抵扣范围更加精准,执行口径进一步细化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六类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项目,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程锋介绍,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在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前面新增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条件,明确仅当纳税人购进该三类服务用于最终消费环节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购进上述服务用于转售、应税项目配套服务等非直接消费场景,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正常抵扣。

  关于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政策执行效果。

  程锋分析,相较于此前征求意见稿,正式条文增加“暂”字及政策评估条款,释放出了积极信号:贷款服务进项不得抵扣属于阶段性安排,而非永久性禁止,为今后优化金融业增值税抵扣机制、完善全链条抵扣政策预留了政策空间。

  《实施条例》进一步优化“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范围,明确不动产耗用货物范围包含光伏发电设备等配套设施,将“煤气”修改为“燃气”,删除不动产耗用的“设计服务”,。程锋指出,这一调整使非正常损失认定标准更加清晰统一,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减少税企争议。

  抵扣体系更加完善,纳税人权益更有保障

  在界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同时,《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抵扣管理规则,切实保障纳税人抵扣权益。

  对于企业普遍存在的、无法划分用途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实施条例》制定了清晰的分摊规则。江西财经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席卫群介绍,以单项长期资产原值500万元为界限实行分档管理,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超过500万元的,购进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续使用年度内,需按该资产当年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实际使用比例,逐年计算并转出对应进项税额。这一规则既简化企业前期核算,又有效防范企业通过资产混用规避税款的风险。

  扣税凭证范围也更加明晰,《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在明确列举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的同时,特别增加了“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这一兜底条款。席卫群认为,这一完善既兼顾了政策连续性,又为税收征管向“以数治税”转型预留空间,能够适应未来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

  最受关注的是,留抵退税制度首次在法律中确立。《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席卫群表示,这一规定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阶段性政策上升为长期法律制度,赋予企业选择权,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发展增添活力。(涂远鹏)

责任编辑: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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