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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必行 江西通报多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0月以来,江西省先后公布10起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抚州等地也公布了环境违法案例,这些典型案例迅速在各大网站、微信朋友圈传播,令人印象深刻。

  这些案例有哪些特点?当前,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为何仍有人顶风作案?江西省在处理生态环境案件中有什么创新举措?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

  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去年9月,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养殖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废水总排放口被一块白色瓷板堵住,仅有少部分废水流入污水总排放口,大部分废水则通过暗渠流入雨水管进行外排。同时,为了蒙蔽在线监测,公司把一股清水送入在线监控点,企图实现达标排放。经执法人员取样检测,外排废水相关指标超出该公司许可排放标准,且对河流地表水造成了污染。

  该养殖公司通过暗管和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等。今年3月,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养殖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一件涉嫌违法事实,一个情况处理单,一份法律依据。人们可以通过案例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在公布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例中,除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人为非法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外,危险废物违法处置、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以及侵害公众环境权益等,也是比较多的典型案例。

  “通报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将起到震慑作用。我们将保持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维护法律法规权威,保护生态环境,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省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人说。

  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污染环境会受到处罚已经形成社会共识,为何仍然有人顶风作案?

  江西省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人分析:“目前,依然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存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片面追求经济收益和短期效益,忽视了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未来,我们将继续发挥环保铁军和鼓励公众参与的作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将环境有价、损害必须赔偿的理念一以贯之。”

  去年,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达195件,环境损害赔偿金额5635万元,位列全国第四。今年初至10月底,全省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72件,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约7800万元。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今年5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每起案件的最高举报奖励金额从以往的10万元增加至20万元。

  南昌、景德镇、吉安等地也相继印发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办法,其中南昌对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毋坏室,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周文王颁布的这条《伐崇令》,被誉为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令。

  鉴古可以知今。近年来,我省频频出台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办法,并把制度的刚性和权威牢固树立起来,决不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为此,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建立联合办案、联席会议等机制,“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全面打通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壁垒。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月报告、跨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等制度,推动“一案双查”,即行政处罚与损害索赔同步开展。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循着省级“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各设区市也相继建立相应的办法、规定。南昌市10个部门联合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规程(实行)》;上饶市4部门联合印发《上饶市环境保护司法联动工作办法》。

  …………

  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和程序、工作机制与保障,加强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1至9月,江西全省利用两高司法解释及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共查处案件265起,其中实施查封扣押案件77起,实施限产停产案件61起,实施行政拘留案件74起,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53起。(陈化先)

责任编辑:李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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