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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高新区“首违轻微免罚”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2年8月5日,江西省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高新区某超市日用品货架上发现12支“草珊瑚清火清嘴牙膏”,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销售单价为12元/支。该款牙膏外包装上的专利号ZL201010247444.7于2015年宣布授权终止。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中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执法机关可以对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调查,当事人并不知道涉案牙膏专利号为假冒,另据进货台账显示,该款牙膏为2022年6月10日从景德镇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2支,进货单价为9元/支,进货款为108元。该批牙膏并未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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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九项违法专利有关规定的行为中的“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款牙膏的合法来源,并且没有违法所得,可以不予处罚。故行政机关最终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在2022年1月7日,该区建设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陶瓷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并且积极加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依据景德镇市住建领域《免罚清单》第一项要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情节较轻并主动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经过工作人员的细心指导,目前该企业已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完)


责任编辑: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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