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转企”可直接变更!这些涉税事项你了解吗?
今年6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自2025年7月15日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可选择两种路径,一是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申请设立新企业,二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出一系列举措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自新政实施以来,江西已有超700家个体户完成“个转企”登记。
“个转企”有哪些好处
“《规定》实施后,‘个转企’最大的不同在于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经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流程。”赣州金中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春燕介绍说,《规定》还明确通过变更登记转型的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直接延续,符合条件的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及行政许可也能保留。这些规定显著降低了“个转企”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让转型升级更加便捷轻松,最大程度保障了经营要素的延续性,有利于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积极拓展市场和发展空间。
钟春燕表示,转型后的企业信誉度更高,也更容易获取社会资源和政策支持。只要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等条件,便可按规定享受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收负担基本不会增加。例如: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在依法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B、M级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银税互动’融资贷款服务,有效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扩大生产经营、拓展市场空间提供有力资金支撑。”赣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唐书育介绍,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后,金融贷款方面更灵活,贷款期限、方式、利率优惠更大,可以享受更多政策红利。
“个转企”该怎么转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需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赣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教授袁太芳表示,这些要求是“个转企”的核心前置条件,直接决定转型能否顺利推进,但它并非“门槛限制”,而是从“风险前置化解”“合规基础夯实”“转型衔接顺畅”三个维度,为个体户提供了转型的“合规清单”。个体户提前对照这些要求主动准备,既能确保变更登记顺利通过,更能为转型后企业的规范经营、长远发展筑牢根基。
同时,《规定》将“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列为“个转企”必要申请材料之一。“税务部门在办结清税后,即时将清税信息共享至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在线核验、免交纸质证明,这是‘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生动实践。”袁太芳认为,部门间涉税信息的实时互通,打破了以往“企业跑税务开证明、再跑登记机关交材料”的繁琐流程,不仅缩短了办理时间,还避免了纸质材料传递中的疏漏,大幅提升了“个转企”的整体效率。
在合规基础上,如何让税务办理更高效?根据《指导意见》,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完成“个转企”后,税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信息,为其办好企业税(费)种认定、发票赋额等开办手续。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会延续使用,税务部门根据相关主体新的登记数据,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同步更新税务登记信息,确保企业从个体户到法人涉税业务“无缝过渡”,全程无需纳税人反复跑腿。
同时,针对转型后企业常面临的财务不规范、报税流程不熟悉等问题,江西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围绕发票开具、纳税申报、适用政策等方面加大培训辅导,建立税费事项疑难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涉税难题,并持续加强跟进指导,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易出问题的环节及时提醒风险,全力帮助个体户完成“个转企”后的平稳过渡、合规经营。
“个转企”后缴纳税种变化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个体户转型可选择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而组织形式的差异直接决定了纳税主体身份与税种的根本性变化,这是“个转企”后核心涉税调整之一。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属于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特殊形式,而非独立法人或组织,纳税逻辑围绕‘经营者个人’展开,通常仅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种相对单一。”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程锋提醒,在转型为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后,相关主体需要缴纳的税种可能会发生变化:个体工商户若转型为公司,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转型为合伙企业,纳税义务由各合伙人承担——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仍以投资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就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通过变更登记转型后原个体户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程锋结合《规定》第二十二条进行了细化解读,强调需根据经营者在新企业中的身份与收入类型“分类申报、精准计税”。需要注意的是,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作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在此前提下,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继续在转型后的法人企业中担任职务并领取工资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原经营者作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程锋还提醒,相比于个体经营,企业管理更为复杂,法律合规性要求也更高,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资金实力及长期发展规划,审慎决定是否申请“个转企”,避免盲目跟风。同时,完成“个转企”后,企业需及时适应从“个人经营”到“企业管理”的角色转变,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建立更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全维度落实合规经营要求,为企业拓展融资、合作等发展空间奠定坚实基础。(张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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